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督导有关市州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市州政府督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7.2 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开展应急工作。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政府应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地震局派出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省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地震部门应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所在市州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7.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省政府。
7.5 邻省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省,但对我省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7.6 甘肃省对周边国家发生地震的应急
当甘肃省周边国家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采取如下应急反应: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省外事办公室了解灾情报告省政府。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造成甘肃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周边国家灾民大量进入甘肃避难的情况,省政府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省政府组织和协调省外事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以及边境地区市州政府开展境外灾民来甘避难的应急工作。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影响。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广播电视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地方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