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红十字会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甘肃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武警甘肃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调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省经委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对确需调用国库战略储备物资用于救灾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共同以省政府的名义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调拨申请。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灾民急需的救济物资。
6.2.9 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公布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向省政府编报应急预算,并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预备金,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应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省政府通过国务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将灾情及时上报中国红十字会,并视灾害程度发出救灾呼吁和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规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省(区、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6.2.13 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省政府办公厅、省外事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甘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省外事办公室、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兰州海关对国外申请来甘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依法作特殊处理,简化手续,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甘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甘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省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有关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省气象局开发地震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平台,开展地震应急天气气候预测预警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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