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铁道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外事办公室或省台办和省港澳办,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经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有线、移动、卫星等通信方式,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省通信管理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同时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恢复灾区通信。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队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根据现场通信设施破坏情况,开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卫星电话,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各电信运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Ⅱ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地震现场的应急工作。
(1)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省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省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四,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五,派出省气象局中心移动气象观测站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第六,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七,视情况建议省政府通过国务院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第八,视情况建议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实施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九,视情况建议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4.2 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州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时,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建议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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