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
(五)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统一编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书;
(二)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
(四)检验人员及设备变更情况说明;
(五)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在原场所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不需提交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变更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