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及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依据。企业经营者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等,应接受由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本办法之规定扣罚其年薪和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经营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扣罚和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末预提。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包括上市公司)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经营者年薪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企业效益规模系数表
┌──────────┬─────────────────┐
│ 经 营 性 │ 企业效益规模系数(Q) │
│ 净 利 润R(万元) ├─────┬─────┬─────┤
│ │ A类 │ B类 │ C类 │
├──────────┼─────┼─────┼─────┤
│ 0<R≤500 │ 0.95 │ 0.95 │ 1.25 │
├──────────┼─────┼─────┼─────┤
│ 500<R≤1000 │ 1 │ 1 │ 1.3 │
├──────────┼─────┼─────┼─────┤
│ 1000<R≤2000 │ 1.25 │ 1.25 │ 1.4 │
├──────────┼─────┼─────┼─────┤
│ 2000<R≤3000 │ 1.5 │ 1.5 │ 1.5 │
├──────────┼─────┼─────┼─────┤
│ 3000<R≤4000 │ 1.75 │ 1.75 │ 1.6 │
├──────────┼─────┼─────┼─────┤
│ 4000<R≤6000 │ 2.1 │ 2.1 │ 1.7 │
├──────────┼─────┼─────┼─────┤
│ 6000<R≤8000 │ 2.45 │ 2.45 │ 1.75 │
├──────────┼─────┼─────┼─────┤
│ 8000<R≤10000 │ 2.8 │ 2.8 │ 1.8 │
├──────────┼─────┼─────┼─────┤
│ R>10000 │ 3 │ 3 │ 1.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