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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30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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