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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禁止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按照规划配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律归区县政府所有,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余缺调剂、综合利用、合理使用,属公共服务设施范围内调剂的,须经区县政府批准,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建设(配置)的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变设施用途,确需更改作为非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须经区县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一经查实,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财力投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有效运行。构建政府公共财政框架,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区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财政支出用于社区建设,实现社区建设的均衡保障。建立和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发挥街道(社区)、镇(乡)的作用,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和管理。以社区为基本网格,实行区县、街道(社区)分级负责管理。街道要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优化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验收,并受区县政府委托,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区县政府是推进社区建设的责任人。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科学制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效能,更好地为社区人民群众服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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