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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五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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