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上述特定时限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警提示措施,并以网络、书面文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施工现场。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特定时限的安全生产做为监管重点,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增加检查的数量、频率,确保预警提示制度有效执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检查市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警提示制度建立情况,抽查企业、施工现场预警提示措施执行情况;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检查企业、施工现场预警提示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企业、现场二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将应急救援知识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预警提示措施进行现场防护的,应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同时将受处罚的企业名单在网络或其他媒体公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发现应急预案不完善,无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器材,未及时演练等,视降低了安全条件,并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省建设厅预警提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联络方式
组 长:李文芳 省建设厅副厅长
电话:0451—53677114
副组长:阎 琪 省建设厅安全站站长
电话:0451—88757185,13039987023(手机)
成 员:王国君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电话:0451—53677004,13904509935(手机)
张学昌 省建设厅质量站站长
电话:0451—82728493,13804564769(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