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或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地区。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期限为3个月,自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重点地区监督检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被确定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地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1)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作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存在的问题召开辖区内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组织相关人员就当地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
(4)组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
(5)下发正式文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根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使用、收发、防火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和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