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
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5]69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现将《福建省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尚未全省联网前,企业信用评定暂用人工填报方式。请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在上报年度核查汇总表时,将辖区内企业的违法行为、受表彰内容以及企业年度核查不合格的原因逐一列出报省经贸委。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运用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下称“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工作由省经贸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用分级是指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后,对其保持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和依法经营等方面信用情况所作的动态综合评价。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按照符合设立条件和经营信用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90-100分 B级:80-89分
C级:60-79分 D级:60分以下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
(一)保持行政许可要求的基本条件的情况
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保持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