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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后,在考核鉴定前一个月通知培训基地具体鉴定时间,并组织命制、印刷考核鉴定试题,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前一周下达《鉴定准备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考核鉴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大纲进行命题,严格按照国家考务规程组织实施。专业知识的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等方式,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纸笔答卷、现场操作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考核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安排,由高级考评员具体负责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员参加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可跟随下一个培训批次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金蓝领”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金蓝领”培训费用采取单位补助、财政补贴和个人适当交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省财政原则上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技术要求高、操作技能复杂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考核鉴定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培训计划、考核鉴定合格率等情况核定年度补贴经费,并按预算级次拨付有关市、主管部门或企业,再由市、主管部门或企业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
  第三十条 考核鉴定费用在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收费标准以内,由鉴定单位另行收取。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金蓝领”培训质量,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对培训基地组织实施教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培训基地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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