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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关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
  参加“金蓝领”高级技师项目培训的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三)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学员的组织报名工作,并对学员培训资格进行初审,学员报名结束后,将参加培训学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 “金蓝领”培训时间不少于210个课时,其中思想教育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不少于200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不少于110个课时)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90个课时)两项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在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及本基地的实际培训条件,制定每个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大纲经主办单位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培训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
  (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第十八条 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依据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课程安排计划,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 “金蓝领”培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学员到省外、境外参加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同等类型的培训。

第六章 考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必须参加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考核鉴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培训基地开始组织实施培训后,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报考核鉴定计划和参加鉴定学员的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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