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
(二)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等级。
第八条 申请实施“金蓝领”培训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计划情况,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一季度下达。
第十条 各市、各行业参照本办法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层次的培训,可作为全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的组成部分,所需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筹集。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依托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基地可设在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培训基地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推荐,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承办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具备技师、高级技师从事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具有从事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其中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四)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培训基地须有大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
(五)能够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
(六)承担培训任务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
(一)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教学管理细则,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根据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确定的培训教材;
(三)负责培训基地任课教师的聘任;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教学进行指导。
第四章 培训对象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金蓝领”技师项目培训的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