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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替代与处置相结合,就是要利用符合规定的产品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同时应回收消耗臭氧层物质,严禁排入环境中。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抓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源头控制工作。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关键在于对进入我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源头控制。源头控制工作主要是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配额,严格控制生产和进口量。
  (二)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工作。
  在源头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工作,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量。
  由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较高。因此,为保障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中有关替代品的生产、消费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以及环境标志等的规定和要求,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
  2.替代产品必须符合替代产品的要求;
  3.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和家用制冷设备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安装使用及回收技术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5.能够对淘汰的氟里昂制冷剂进行回收处理,能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6.具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应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国家绿色标志产品、国家环境保护重点(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中的有关技术以及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替换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优先推广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绿色标志产品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 (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中的有关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环保局、经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厅、商务厅、昆明海关、旅游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不仅涉及环保部门,还涉及经济、质监、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推进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各地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总体推动工作。各级环保、经济、质监、工商、公安、商务、海关、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生产源头对我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和制冷设备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和制冷设备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加强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车辆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加快车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和替代工作;商务部门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海关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管理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宾馆、饭店制冷设备氟里昂制冷剂的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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