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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不提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五条 组建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并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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