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组建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组建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组建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在组建或更新评标专家后,应及时报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评标专家提倡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
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七条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