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评估机构提供。
(6)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
先由申报备案的国有产权单位填列,再由市教委审核后提出审核转报意见,并盖章确认。
(7)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
先由申报备案的国有产权单位填列,再由市教委审核后提出审核承诺意见,并盖章确认。
2、备案程序
(1)申报备案的国有产权单位将上述应提供的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呈报市教委;
(2)市教委受理备案转报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并返还申报备案的国有产权单位;
(3)申报备案的国有产权单位根据市教委确认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负责转报市国资委申请备案。
第八条 产权转让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委《关于本市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产权转让(亦称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合同管理等程序。
(一)交易管理
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做到信息公开,竞价转让。具体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按规定有序进行。
(二)定价管理
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发生的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其基础依据根据在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收益情况、职工安置、经营者能力、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最终价格应由市场确定。防止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和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出售国有产权的现象产生。
(三)产权转让合同
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