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方案可由国有产权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订。
第六条 项目审批
项目审批主要包括请示、项目审核、项目批复等程序。
(一)请示
请示由国有产权单位(企业)按照规范文件的要求编制,同时应包括国有企业(公司)改制方案附件。
请示应报请市教委审核批准。
(二)项目审核
市教委在受理国有产权单位(企业)的请示后,授权委托上海市教育企业管理中心就国有企业(公司)改制方案进行专项审核(包括对改制方案及其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出资人、企业、职工利益处理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负责改制过程的咨询与监管。
(三)项目批复
市教委根据国有产权单位(企业)的请示和上海市教育企业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作出批复,并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备案
国有产权单位(企业)根据市教委作出的同意改制批复,对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备案,主要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评估备案等程序。
(一)清产核资
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类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事项的清理。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公司)以借贷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中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资产重组划转的,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办理清产核资立项审批和损益核定手续:
1、国有产权单位向市教委提出企业(公司)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2、市教委批复同意立项;
3、改制企业(公司)在国有产权单位或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