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公司)的合并、分立;
(三)国有企业(公司)的增资、减资;
(四)国有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程序,包括改制立项、项目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备案、产权转让、产权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等。
第五条 改制立项
改制立项主要包括改制形式的确立和改制方案的制订。国有企业(公司)改制,要根据国家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有关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精神,结合出资国有企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在选定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增量持股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后,按照选定的改制形式,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国有企业(公司)的概况(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出资人、注册资本、产权比例等);
(二)国有企业(公司)的资产情况(总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有者权益情况,以及应收应付款情况和近三年利润情况等);
(三)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
(四)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形式(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增量持股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
(五)改制后新企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出资人、注册资本、产权比例、控股人等);
(六)国有企业(公司)改制成新企业(公司)过程中,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资产的重组、转让和国有产权回收方式;
(七)在职职工(包括在编或离岗人员)的利益保证(人员编制、职工安排、福利和劳动保障等);
(八)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操作程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方式等)。
改制方案还应包括如下附件:
(一)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的改制决议。独资国有企业(公司)应有国有产权单位批准文件;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三)由国有产权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国有产权单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近期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