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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国资〔2006〕8号)


市教委系统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
(公司)改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6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深化改革的精神,深入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公司)改革的多种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操作规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的利益,确保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的利益。改制的关键在于对政策的把握和处理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及其国有企业(公司)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既要积极探索创新改制的途径和方式,又要按政策法规有序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责任主体是持有国有产权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下简称国有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公司)(下简称国有企业(公司))。

第二章 改制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是:

  (一)国有企业(公司)整体或者部分改建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和中外合作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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