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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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