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第十条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在审查招标人报送的招标初步方案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报送的招标初步方案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确需对已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的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次核准手续只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核准部门核准招标初步方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核准部门应当将已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在核准后10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建设项目报送招标事项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招标初步方案依法应当经核准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核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