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查到;
6、有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7、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相关环保部门和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省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 省环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省环保局(逾期视同默认);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省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条 省环保局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珠江环境报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 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