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民间组织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督促民间组织按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三)监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民间组织法定代表人汇报情况;
(二)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会员单位和相关理事会的意见;
(三)现场监督指导;
(四)审核活动情况报告,民间组织必须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开展活动的书面总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本年度民间组织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综合报本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和党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鼓励社会各界对民间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十八条 民间组织未经审核备案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或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切实纠正有关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一)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
(二)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
(三)超出民间组织的活动地域举办的;
(四)跨行业举办的;
(五)经费来源不明,向企业或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