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促进发展原则。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水平,促进整体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文明、节俭原则。符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要求,禁止铺张浪费,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四)坚持自愿性原则。举办或参加活动应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权强制他人举办或参加。
(五)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民众参与的监督。
第六条 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 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交以下审核备案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五)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审核备案表。
第八条 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七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 内容相近、交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后合并进行。
第十条 民间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至少间隔一年。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能够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