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民民[20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性民间组织: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 2005 〕 7 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精神,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省级民间组织举办的全省范围内的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是指以民间组织名义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间组织在其办事机构内开展的年度总结、评选表彰先进的评比、表彰活动除外。
第五条 民间组织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