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程序问题的讨论对象是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是否受理、中止、终止、延期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管辖权的问题,一般在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以内部讨论会的形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以论证会形式进行。
对第三条第九项的讨论对象是书面的答复或批复,以论证会的形式进行,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讨论实体问题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0日内进行。讨论程序问题在以下时限内进行:
(一)讨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和管辖权争议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3日内进行;
(二)讨论决定中止、终止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60日内进行;
(三)讨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案件受理满40天后,50日内进行。
第六条 论证会由行政复议机构内的行政复议处(科)负责人或办案人提议,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需要由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论证会召开前,行政复议机构内的行政复议处(科),必须在处(科)内对案件先行集体讨论,草拟出行政复议决定草案,准备好案件卷宗材料,确定论证会参加人名单,提前向论证会参加人发放行政复议决定草案和论证会通知。
行政复议决定的论证会草案应当注明“机密”字样,论证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参加人保密义务。论证会参加人的范围一般是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的有关领导、行政复议处(科)全体人员、行政复议机构(机关)有关业务处室的人员、有关专家。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论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列入论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前款参加论证会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责令其回避。
关于回避的条件规定适用《
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第
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论证会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处(科)长主持。先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并阐明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性意见。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论证会的处理意见对行政复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对论证会、内部讨论会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处理意见的,由行政复议处(科)和论证会主持人将有关情况报请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决定。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不能决定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