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则
(云府法[2005]109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州(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省级各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县(区、市)行政复议的实际情况,比照本规则,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
(一)本辖区内影响重大的;
(二)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争议,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三)对法律、法规理解或适用有重大分歧的;
(四)需要听证的,或以内部讨论会形式审理的案件;
(五)对于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或管辖权确定有争议的;
(六)决定不予受理的;
(七)决定中止、终止、延期审理的;
(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错案确认的决定,或拟撤销并责令重新审理、指令其他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理或直接提审的;
(九)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问题或有关请示的答复或批复;
(十)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集体讨论会可分为对实体问题的讨论和对程序问题的讨论。
第三条第(一)、(二)、(三)、(四)、(八)项为对实体问题的讨论,第(五)、(六)、(七)为对程序问题的讨论。
对实体问题的讨论对象一般是行政复议决定(草案),以案件论证会的形式进行,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