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
(云府法[2005]109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政复议人员的职务行为,促进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国家或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所属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忠实于法律、事实和行政复议工作职守,信仰法治精神,具有正直无私、诚实信用、勤勉敬业的品质,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公正、平等地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得在行政复议程序以外,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与所办理案件有关联,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联的接触。不受任何私利或外界压力的影响。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熟练掌握案件审理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新法规的学习,注重研究和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接待当事人应当态度端庄、诚恳、礼貌、耐心。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确切的解答,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曲解法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真实地承诺或不承诺,不得作虚假表态;对于当事人对已审结的案件提出的任何实体性要求,不得违背行政复议决定,或在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之外作任何新的承诺;对于当事人对未审结的案件提出的任何实体性要求,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对于程序性事项已作出的承诺,除承诺内容有重大违法、不当或因客观情势变更不能兑现外,必须兑现承诺;对于违法、不当的承诺,或因客观情势变更不能兑现的承诺,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真实情况,并表示道歉。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