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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患者;
  (三)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统一指挥,维护听证秩序;
  (二)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许可;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会场中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有意见,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九)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议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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