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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肥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化肥淡季储备确定两个品种——尿素和磷酸二铵,储备量尿素3万吨、磷酸二铵2万吨。淡季储备化肥由自治区供销社统一组织市县供销社编制计划,农资企业分贷分储,自治区供销社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供销社承担的储备数量和贷款凭证经审核后给予贴息。储备化肥的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监督下进行,并签订承诺合同,明确双方权责、义务。自治区物价局、农牧厅对储备化肥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储备化肥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供应到户,确保政府应急、调控手段的顺利实施。
  在建立自治区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同时,自治区在制定化肥零售价格政策时,可考虑适当增加批零差率,增加储备空间,调动各级化肥经营单位储备的积极性。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引导广大农民进行淡季储备,减轻旺季供应压力。
  三、规范化肥销售渠道
  1998年,国家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以后,化肥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化肥有效供应、方便农民用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销售渠道混乱,部分经营单位和个体经销商违反价格政策、囤积聚奇、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等突出问题,同时给化肥市场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为确保做好化肥流通供应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化肥经营主体资格。从现在起,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对各地化肥经营单位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对不具备化肥经营资格的,取消化肥经营资格。各级供销社和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调整思路,深化改革,以服务为宗旨,大力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为契机,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恢复和发展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
  四、加强部门协作
  化肥生产、供应、销售、价格和使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政府统一协调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才能使保证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门负责化肥供应计划的编制与衔接,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自治区经委负责协调落实对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确保原料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和按时足额供应;物价部门负责对化肥从出厂到零售价格的监管,控制源头价格的上涨,强化对中间销售环节加价的监管,打击哄抬化肥价格的非法行为;农业、工商部门密切协作开展化肥市场执法检查,打击制假售假、坑农害农行为;供销部门、农资企业负责规范经营单位,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建立现代农资连锁配送经营模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价格稳定。
  为了强化调控和管理,加强协调,建立起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农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马明副主任、自治区经委阎华副主任、自治区财政厅路芳副厅长、自治区农牧厅郭秉晨副厅长、自治区工商局马军生副局长、自治区供销社琚再强副主任、自治区物价局朱世勇副局长组成,及时协调解决化肥等农资市场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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