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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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