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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5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省外办、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省外办、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有了较快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为使科技兴贸工作在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现实机遇,制定具体目标

  (一)国家鼓励科技兴贸若干政策的实施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为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好国家政策,大力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着力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5年之内,培育3至5家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10家左右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一批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力争到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突破10亿美元,年均增长30%,占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35%以上。

  (三)按照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发展规划,结合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重点领域,对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领域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重点政策扶持和定期跟踪,为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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