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被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及时归档。在参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审签及相关会议时必须保留原始记录,如发现最终形成文件与记录不符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疑义,对记录之外的任何变更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工程结算在单位内部应由基建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复审。未经内部审核不得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省属高校和教育厅厅直单位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应报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审计处备案,教育厅审计处对审计情况可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单位要从现有审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到有关单位学习或请专业技术人员传帮带等方式,抓好基建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单位内部基建审计力量比较薄弱的,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组织单位间联合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定。各单位内审机构负责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由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指导,教育厅审计处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