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5〕51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
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
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