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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所有拆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要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严把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关,在规划审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拆迁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重新报批。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或委托给设区城市的区及各类开发区。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未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擅自实施拆迁的项目,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而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六、加强拆迁队伍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严格执行拆迁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违法违规拆迁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出拆迁市场。所有拆迁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部门,强化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督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确保评估程序合法、评价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和虚假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严禁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坚决纠正不按评估价格补偿、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的做法。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拆迁,坚持文明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拆迁、评估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拆迁工作。大力实施拆迁“阳光工程”,坚决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腐败行为。实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制度,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补偿政策、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评估单位及负责人、拆迁工作纪律、拆迁举报电话等。逐步建立拆迁行业信用系统和拆迁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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