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
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下列违法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十二、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四十四条第四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十四、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法律依据: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十五、公司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备案
法律依据: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
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六、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验资证明备案
法律依据: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第三款“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
……
附件4
__________(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责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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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科)│ 执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法责任│
│ 室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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