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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裁决(共1项)



  企业名称裁决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征收(共9项)

  一、公司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二、公司年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三、企业法人登记费、年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 (共29项)
  一、取缔假冒公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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