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二十四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共5项)
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4、《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