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5]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78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设在市法制办,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自行梳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职责分解等材料进行审核及公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人事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分别从市法制办、建委、交委、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支队等部门抽调(各 1人),2006年3月15日前到位,预定抽调半年时间。市府办公厅负责安排临时办公场地,所需经费列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 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行为。
1.梳理执法主体。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三类执法主体,结合“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梳理。各部门按照上述三种分类分别列举,并列举出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及“三定”规定。梳理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时,要列明具体的法律名称、条款与内容, 以及“三定”规定的文号 (格式及范本见附件1)。
2.梳理执法依据。将本部门履行法定职权中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按照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对废止无效的、与上位法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清除(格式及范本见附件2)。
3.梳理执法行为。执法行为按照以下类别分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登记、备案等)等九类。各部门按照上述分类,分别梳理。每类执法行为按照行为名称(内容)、行为次类别 (如行政处罚行为要列出本部门可以行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必须列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的详细内容)分别列明(格式及范本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