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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车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在我省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审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省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省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省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三、部门职责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门。

  1.在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征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1)对在2006年3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并给予适当优惠;2006年4月1日后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我省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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