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人民政府规划服从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市(州)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市(州)、县(市)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全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跨市(州)的区域规划草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一)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二)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组织专家对专项规划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