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州)和县(市)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省政府审批和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重要方面;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全省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省级区域规划的范围。省人民政府对省内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以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市(州)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一)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省级规划,编制部门要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跨市(州)区域规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保证规划编制经费落实。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规划编制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