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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2005]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现就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市(州)级规划和县(市)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市(州)和县(市)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跨市(州)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省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市(州)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市(州)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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