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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协调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策扶持的内容,办事程序、手续,办结时限,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办结。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检查并按季度通报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三十九)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十)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十一)按《通知》规定,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实施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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