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一)2006年,延边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起,全省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二)2007年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三)2008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部达到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四)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准定额高于我省基本标准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市(州)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负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政策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一)落实改革所需地方资金。免收学杂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比例分担,比例为6∶4;延边州享受西部政策分担比例为8∶2。地方资金由省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其他市与所辖区所需配套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延边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二)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制度。2006年在延边州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上划县级财政管理。2007年,全省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三)建立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省、市(州)和县(市)财政部门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中央、省级、市(州)和县(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月直接拨入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四)严格控制收费行为。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没有进行改革免收学杂费的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取杂费和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中小学各项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市(州)、县(市)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