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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6]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和省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小学每生每天1元、初中每生每天1.5元。(二)提高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订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省和地方按比例共同承担。(三)建立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资金由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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