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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德育导师制”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七)建立实施“德育导师制”的组织机构。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科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德育导师制”工作的指导,学校要建立实施“德育导师制”的组织,可根据本校实际,由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或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具体落实这项工作。
  (八)完善“德育导师制”的制度建设。在实施“德育导师制”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导师聘任制度、受导学生档案制度、定期谈心与交流制度、定期家校联络制度、定期例会制度等,使导师的工作和管理有章可循,逐步规范。
  (九)建立德育导师的选聘和培训机制。德育导师的选聘应当根据自主、公开的原则,由教师自愿报名,学校初步确定;征求学生意向,师生双向选择;学校适当协调,颁发聘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举办德育导师工作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德育导师的育人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建立德育导师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德育导师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通过德育导师自评互评、班主任评价、学科教师评价、学生及家长评价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法,对德育导师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考核。德育导师每年的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评职等重要条件。对优秀德育导师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彰,宣传、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提升德育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正确处理实施“德育导师制”的若干关系
  (十一)正确处理德育导师与教学的关系。实施“德育导师制”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长期以来“教书”与“育人”彼此脱离的现象,通过“德育导师制”,真正落实教书和育人的有机结合。因此,德育导师既要关注受导学生的思想状况,也要指导他们学会学习,还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十二)正确处理导师与班主任的关系。班级是学校的基本组织,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实施“德育导师制”是班主任工作的有力补充,不是取消班主任,也不是以导师取代班主任,班主任也可以担任导师。在加强班主任工作的同时,将德育导师对受导学生的个别教育与班主任对班级的全面管理有机整合,两者相辅相成,发挥教育的整合效应。
  (十三)正确处理实施“德育导师制”的基本规范与因地(校)制宜的关系。我省开展“德育导师制”试点工作已历时两年,各试点地区和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德育导师制”运作的基本规范。在全面实施“德育导师制”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些规范,防止随意性,又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不断创新、发展、丰富“德育导师制”的操作模式、运行机制,发挥“德育导师制”的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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