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
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 二○○六年一月五日)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是2006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八件实事之一。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05〕32号) 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能力的若干意见》(长发〔200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免补对象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含子弟学校)“一费制”全免。主要对象包括享受中央免费教材的学生、城市低保户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等三类。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主要对象包括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及五区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三)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主要对象包括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开福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
二、抓好经费落实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2005年秋季实际情况共同测算,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摊比例根据区、县(市)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及贫困学生分布状况确定,其中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30%、45%、55%和60%,其余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市内五区及高新区所需经费分别由各区财政和高新区财政全额承担。